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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单一制度预计於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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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内哥罗正式加入《伦敦协议》   《伦敦协议(London Agreement)》是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之间的一项协定,旨在降低欧洲专利申请人需要翻译专利文件以在成员国生效的成本。该协议允许在欧洲专利局(EPO)官方语言(英文、法文、德文)以外的官方语言的国家,若核准的专利语言为这三种语言之一,则无需翻译全文的说明书为该国语言,只需翻译申请专利范围。    蒙特内哥罗(Montenegro)於2025年4月9日递交加入伦敦协议之请求。欧洲专利局宣布自2025年8月1日起,伦敦协议正式适用於蒙特内哥罗,因此对於2025年8月1日以后核准之EPC欧盟专利,若该专利案之核准语言为英文(或已提供英文译本),则於指定国家阶段,则不须提交蒙特内哥罗语之说明书译本,仅需提供专利范围译本。   相关连结:欧盟专利局公告 https://www.jsk-tw.com/hot_525814.html 蒙特内哥罗正式加入《伦敦协议》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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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单一制度预计於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欧盟「单一专利」制度系指一专利在欧洲多数会员国可如同一国家专利,不仅大幅节省在多数会员国取得及维持、执行专利权的成本,在权利及争议决定也能具有一致性,是众所关注且殷殷期盼的制度。

 单一专利目前概况

    单一专利制度预计於202361日正式实施,在单一专利协议生效之日(即实施之日)或其后取得注册之欧洲专利才具有请求单一效力的资格。截至2022年底,欧盟有17个参与加强合作的会员国已批准单一专利法院协议,这些国家也是单一专利制度上路后单一效力可及的国家。此「第一代」单一专利的效力不会扩及於后续批准或加入单一专利法院协议之会员国,而每一代成员国数量将不尽相同。换言之,欧洲专利申请人要在这17个会员国以外的 EPC成员国取得专利保护,仍需依循传统路径指定进入该等国家。※17国包含: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义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荷兰、葡萄牙、斯洛维尼亚及瑞典。

    单一专利制度正式实施前三个月为「日出阶段(sunrise period)」,在此时期,欧盟专利申请人可思量单一专利制度之利与弊,并采取以下措施以受惠於单一专利制度或避免潜在风险:

  1. 单一效力早期请求:申请人可就已核发核准审定书之专利申请案,於202311日至531日间提出单一效力的请求,无须等到单一专利制度实施后才提出申请,欧盟专利局会在单一专利制度实施后将该专利登载於单一专利保护注册簿。
  2. 缓发准予专利决定之请求:申请人可就已核发核准审定书之专利申请案,於原期限前提出缓发准予专利决定之请求,使得本来会在单一专利协议生效日前注册之欧洲专利,得透过延后准予专利,得以利用单一专利制度取得单一效力。
  3. 退出单一专利法院管辖(opt-out):於日出阶段的退出申请将於单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日生效,最迟必须在过渡期届满(协议生效后七年内)1个月前提出,且选择退出必须就所有授予欧洲专利国家或指定之生效国家为之。需注意的是,在过渡期间一旦第三人在单一专利法院就欧洲专利提起诉讼,单一专利法院即取得该案及该专利未来诉讼的管辖权,为避免此情形发生,已决定退出单一专利管辖的专利,宜在202331日至531日的日出阶段,即提出退出申请。

单一专利与个别指定国家之比较

单一专利

个别指定国家

  1. 取得多国权利成本较低(单一权利扩及各成员国)
  2. 维持专利有效之年费成本较低(向欧盟专利局缴纳单一费用)
  3. 权利及争议决定较具有一致性(单一判决扩及各国专利)
  4. 潜在诉讼费用单一(单一法院审理)
  1. 取得指定国家权利需依各国规定办理登录及准备指定译本
  2. 维持专利有效之年费须至各国逐年缴纳
  3. 各国法院权利及争议决定不一
  4. 各国潜在诉讼费用(各国法院)

    传统方式个别指定国家的过程中,有翻译、公告及委任代理人等费用,且后续之执法与无效程序仍属个别成员国的权责,专利权人还须面对在数个成员国维权的高昂成本,甚至对於专利有效性及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不同判断。

    另一方面,单一专利制度虽简化取得专利及撙节维权之成本,单一专利法院就欧洲专利案件所为之判决,效力将及於该欧洲专利已生效之协议缔约会员国。亦即,单一专利法院诉讼的一个判决,将可能影响专利权在所有成员国的丧失与否。专利权人及申请人应考量专利在市场上是否容易遭到他人提起专利侵权、无效等诉讼,以利综合判断是否采行单一专利制度

   以上为目前所知资讯,本所将持续追踪欧盟单一专利详细实施规则等并将随时更新。

 
相关连结:EPO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