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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單一制度預計於2023年6月1日正式實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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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啟用PTA專利期限調整制度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推出一項新的專利期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 PTA) 系統,以抵消專利局在審查2025年12月1日之後授權專利的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延誤。   適用PTA之條件:◆ 僅適用於2020年12月1日或之後提交申請,且2025年12月1日之後獲准授權的專利申請案。◆ 專利授權日必須是以下兩個時間點中較晚者:   ◇自PCT 國家階段申請進入國家日期、分案申請的遞交日期或一般申請之提交日起5年   ◇自實審請求日起3年。◆ 授權日起三個月內專利權人需提交PTA申請並繳納相關規費(C$2,500,小實體C$1,000)。  PTA天數評估: 任何專利期限的計算方法為:從上述較晚的起始日期起,計算專利授權所需的天數,然後減去法規規定的、歸屬於申請人的天數,應扣除的天數包括:◆ 自審查意見或專利局發出通知之日起至申請人答覆及/或繳納費用之日止的期間;◆ 在提出繼續審查請求(RCE)後,或在2022年10月3日之前提出審查請求的情況下,在收到第三次審查意見後,完成審查直至授權所需的期間;◆ 申請案被視為放棄的期間,或申請人請求延期並經局長批准的期間。   PTA期限的維持: 專利期限調整(PTA)證書下發後,PTA將在專利正常20年期限屆滿時生效,前提是該專利屆時仍然有效。   相關連結:CIPO法規   https://www.jsk-tw.com/hot_526901.html 加拿大啟用PTA專利期限調整制度 2026-01-05 202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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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單一制度預計於2023年6月1日正式實施


   
歐盟「單一專利」制度係指一專利在歐洲多數會員國可如同一國家專利,不僅大幅節省在多數會員國取得及維持、執行專利權的成本,在權利及爭議決定也能具有一致性,是眾所關注且殷殷期盼的制度。

 單一專利目前概況

    單一專利制度預計於202361日正式實施,在單一專利協議生效之日(即實施之日)或其後取得註冊之歐洲專利才具有請求單一效力的資格。截至2022年底,歐盟有17個參與加強合作的會員國已批准單一專利法院協議,這些國家也是單一專利制度上路後單一效力可及的國家。此「第一代」單一專利的效力不會擴及於後續批准或加入單一專利法院協議之會員國,而每一代成員國數量將不盡相同。換言之,歐洲專利申請人要在這17個會員國以外的 EPC成員國取得專利保護,仍需依循傳統路徑指定進入該等國家。※17國包含: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及瑞典。

    單一專利制度正式實施前三個月為「日出階段(sunrise period)」,在此時期,歐盟專利申請人可思量單一專利制度之利與弊,並採取以下措施以受惠於單一專利制度或避免潛在風險:

  1. 單一效力早期請求:申請人可就已核發核准審定書之專利申請案,於202311日至531日間提出單一效力的請求,無須等到單一專利制度實施後才提出申請,歐盟專利局會在單一專利制度實施後將該專利登載於單一專利保護註冊簿。
  2. 緩發准予專利決定之請求:申請人可就已核發核准審定書之專利申請案,於原期限前提出緩發准予專利決定之請求,使得本來會在單一專利協議生效日前註冊之歐洲專利,得透過延後准予專利,得以利用單一專利制度取得單一效力。
  3. 退出單一專利法院管轄(opt-out):於日出階段的退出申請將於單一專利法院協議生效之日生效,最遲必須在過渡期屆滿(協議生效後七年內)1個月前提出,且選擇退出必須就所有授予歐洲專利國家或指定之生效國家為之。需注意的是,在過渡期間一旦第三人在單一專利法院就歐洲專利提起訴訟,單一專利法院即取得該案及該專利未來訴訟的管轄權,為避免此情形發生,已決定退出單一專利管轄的專利,宜在202331日至531日的日出階段,即提出退出申請。

單一專利與個別指定國家之比較

單一專利

個別指定國家

  1. 取得多國權利成本較低(單一權利擴及各成員國)
  2. 維持專利有效之年費成本較低(向歐盟專利局繳納單一費用)
  3. 權利及爭議決定較具有一致性(單一判決擴及各國專利)
  4. 潛在訴訟費用單一(單一法院審理)
  1. 取得指定國家權利需依各國規定辦理登錄及準備指定譯本
  2. 維持專利有效之年費須至各國逐年繳納
  3. 各國法院權利及爭議決定不一
  4. 各國潛在訴訟費用(各國法院)

    傳統方式個別指定國家的過程中,有翻譯、公告及委任代理人等費用,且後續之執法與無效程序仍屬個別成員國的權責,專利權人還須面對在數個成員國維權的高昂成本,甚至對於專利有效性及侵權行為成立與否的不同判斷。

    另一方面,單一專利制度雖簡化取得專利及撙節維權之成本,單一專利法院就歐洲專利案件所為之判決,效力將及於該歐洲專利已生效之協議締約會員國。亦即,單一專利法院訴訟的一個判決,將可能影響專利權在所有成員國的喪失與否。專利權人及申請人應考量專利在市場上是否容易遭到他人提起專利侵權、無效等訴訟,以利綜合判斷是否採行單一專利制度

   以上為目前所知資訊,本所將持續追蹤歐盟單一專利詳細實施規則等並將隨時更新。

 
相關連結:EPO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