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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9日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4
https://www.jsk-tw.com/ 參眾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參眾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10667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381號3樓之2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為扶植新創企業,正式宣布「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將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再試行 1 年。本方案旨在協助新創公司加速專利布局,大幅縮短獲證時間。  ★本方案三大核心重點 實施期間:延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審查極速:根據 114 年統計,申請人平均僅需66 天(約 2.2 個月)即可獲得審查結果,遠優於一般審查時程。 方案成效:試行以來深受業界好評,是新創公司強化技術保護與競爭力的最佳利器。  ▋ 專業諮詢,助您掌握先機 ▋ 想掌握專利申請先機嗎?無論是申請此試行方案,或有任何專利相關諮詢,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讓本所專業團隊助您的新創事業一臂之力! -參眾信箱:jskpt@jsk-tw.com -參眾電話:02-2736-6977   相關連結: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 https://www.jsk-tw.com/hot_528540.html 台灣「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自今年起再續行一年 2026-01-05 202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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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9日行政院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轉送立法院,目前已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商標

救濟制度變更,並廢除異議制度

◎申請案-不服核駁時,不提訴願,改提複審,後續逕提訴訟。

 

修法前

修法後

不服核駁審定

提訴願

提複審

審議方式

IPO另擇一名審委,書面審議

3-5名審委合議審議,書面審議(IPO可視情況改言詞審議)

不服再次審定結果

IPO為被告提行政訴訟

IPO為被告提複審訴訟

 

◎爭議案(評定、廢止)-採言詞審議,不服審議決定時,後續略過訴願,逕提訴訟。

 

修法前

修法後

申請人資格

[評定] 利害關係人

[廢止] 任何人(IPO)

[評定] 第三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八款

任何人可申請

˙第九款至第十五款

→利害關係人

[廢止] 任何人(不含IPO)

審議方式

一名審委,書面審議

3-5名審委合議審議,言詞審議

(IPO可視情況改書面審議)

一事不再理原則

任何人不得就同事實以同證據再次申請

申請人或其參加人不得就同事實以同證據再次申請

不服再次審定結果

IPO為被告,提訴願

他方當事人為被告,提爭議訴訟

權利失效時間

[評定] 未明定

[廢止] 未明定

[評定] 撤銷確定之日

[廢止] 申請廢止之日

備註

[言詞審議]

˙兩造對審制,IPO將通知雙方言詞審議之日期及場所,雙方均應參與。

˙應公開,若涉及隱私或經當事人同意可不公開

˙雙方都不到場,視為撤回評定

˙其中一方未到場,將依他方之言詞逕為決定

˙言詞審議結束時,IPO向當事人告知審議終結後,不得再提相關事證,並於終結後一個月內審議決定

˙可申請遠距以聲音及影像的視訊方式進行,惟以審委決定為主

 

1. 廢止申請要件放寬

 

修法前

修法後

申請要件

廢止申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由者,官方可駁回其申請。

廢止申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由者,官方可駁回其申請。

 

2. 商標代理人資格明定限制

 

修法前

修法後

代理人資格

國內有住所者

  1. 國內有住所
    1. 須通過TIPA(智慧財產培育學院)考試,並申請登錄IPO代理人公開名簿
    2. 每年須進修固定時數

備註

˙ 新法施行前連續3年有代理,於施行後1年內,應備執行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向IPO申請登錄。(應備文件細節待IPO擬定細則)

˙ 若新法施行前,已取得TIPA商標類證照,可於新法生效時直接向IPO登錄。

˙ 目前TIPA現有的商標認證考試共含兩類:a.商標申請管理類+b.商標維權運用類,可能因修法,隨之更動考試方式及內容。

˙ 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無須另外考試。

 

3. 新案加速審查

-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並繳納加速審查費。

-例:遭侵權涉訟時有確認權利需求、因應商品上市之特殊需求…等。


 相關連結:經濟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