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Q&A > 商標Q&A > 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答: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嗣後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商30Ⅰ⑫),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商48、57)。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主題網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