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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型冠狀病毒亞洲各國之相關措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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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PO調解服務擴大至歐盟商標及歐盟設計爭議   自2025年6月2日起,涉及歐盟智財局(EUIPO)任何雙方程序的當事人,不論是一審或二審歐盟商標(EUTM)異議或撤銷程序,或是已註冊歐盟外觀設計(EUD)無效宣告程序,均可向EUIPO申請調解並以和諧有效的方式解決爭議。   智慧財產權糾紛通常耗時、費用高昂且程序繁瑣。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服務(例如調解)能夠透過單一程序解決糾紛,確保法律確定性,並具有快速性和成本效益,為企業帶來附加價值。   EUIPO調解中心於2023年11月啟動,以EUIPO上訴委員會自2012年以來在調解和和解方面的經驗為基礎。近期,調解範圍擴大至所有當事人之間的程序,將使所有使用者都能在EUTM異議和撤銷以及已註冊之EUD無效程序的早期階段享受調解的優勢。   此外,雖然未決爭議必須涉及EUTM和/或已註冊的EUD,但ADR允許將涉及相同當事人和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如版權、網域名稱和專利)的任何平行糾紛,或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當事人之間的任何其他相關未決爭議納入解決流程。   將調解服務擴展至EUTM一審程序和已註冊的EUD無效程序,是EUIPO分階段將ADR服務擴展至所有當事人程序的最後一步。這是EUIPO戰略目標的一部分,並彰顯了其致力於為所有情況提供便捷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的承諾。   相關連結:EUIPO公告   https://www.jsk-tw.com/hot_520474.html EUIPO調解服務擴大至歐盟商標及歐盟設計爭議 2025-07-31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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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型冠狀病毒亞洲各國之相關措施

日本:

  • 自日本時間202043日凌晨0(台灣時間2日晚間23)起禁止來自台灣等73國的外籍人士入境包含「永住者」、「日本人之配偶」、「永住者之配偶」及「居留者」等),入境日本前14天內曾停留前述73國者,均須接受 PCR 檢查。
  • 入境日本前14天內曾停留中國大陸、南韓之疫區,以及伊朗、聖馬利諾、冰島、愛爾蘭、安道爾、義大利、愛沙尼亞、奧地利、荷蘭、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維尼亞、丹麥、德國、挪威、梵蒂岡、法國、比利時、葡萄牙、馬爾他、摩納哥、列支敦斯登、盧森堡等國全境之外籍人士禁止入境。

 

韓國:

  • 2020413零時起,暫停包括我國在內之90個國家/地區之免簽證入境措施,持該國家/地區護照入境韓國者,須申請簽證。
  • 持有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入境航班機上之空服人員及入境船班之船員,以及持有ABTC(APEC 商務旅行卡)之企業人士仍可免簽證入境韓國。
  • 20204月5前核發之短期簽證(停留天數90日以內)皆失效,持有該種類簽證之外籍人士須向韓國駐外館處重新申請簽證(免手續費)。持短期就業(C-4)簽證及長期簽證(就業、投資等)不受影響。
  • 申請赴韓簽證時,須提交自簽證申請日起算於前4848小時內之醫療機關核發之診斷證明。
  • 已入境韓國之短期停留外籍人士,仍可依現行停留期限在韓國停留。_
  • 全面禁止14日內曾赴中國大陸湖北省之外籍人士入境(含濟州島免簽特殊待遇區)

 

新加坡:

  1. 20203232359分起,所有短期訪客,包括公務事由,不論國籍,暫時停止入境,亦不得在新加坡轉機/過境。
  2. 新加坡人力部將僅核准從事醫療服務或公共交通等必要服務之工作准證持有者及其直系親屬入境星國,入境後須強制執行14 天居家通告(Stay-Home Notice, SHN)。
  3. 自2020年3月29日23時59分起,所有持以下類別簽證入境者,必須個別申獲核准,方可入境,入境後須強制執行14天居家通告(SHN): a)長期探訪證 (Long-Term Visit Pass,LTVP) 持有者須於入境前,再向星國移民及關卡局(ICA)申請入境。 b)學生證(Student's Pass, STP)持有者須於入境前,再向各自的學校等教育機構提出入境申請,並轉由星國教育部核准。 c)所有工作准證(Work Passes)持有者及其直系親屬於入境前,須由雇主先向星國人力部提出員工入境申請。
  4. 星國移民及關卡局(ICA)自即日起暫停核發各類簽證,至於先前已獲核發之短期(short-term)簽證及多次入境(multi-visit)簽證,自即日起暫停生效,並暫停適用免簽證過境設施。
  • 新加坡國內實施社交距離措施(safe distancing measures)202047日至202054日。
  • 新加坡智慧局暫時關閉實體辦公室,電子申請服務續行並鼓勵使用線上網站。

 

泰國:

  • 2020326日起,除了泰國公民及持有有效工作證者、駐泰外交使領館員眷、短期物資運送從業人員、機師空服員及其他泰國政府特別許可者,其餘外國人禁止入境。
  • 泰國駐台貿易及經濟辦事處2020330日公告,持有工作許可證之非泰籍人士,須出示醫師開立之適航證明(fit to fly health certificate),始得入境泰國。(須於出發前72小時內由檢驗的醫療院所開具),及必須出具針對武漢肺炎的醫療給付額度至少10萬美元的保險證明,才能取得登機證。

 

馬來西亞 :

  • 行動管制令(Restrictive Movement Control Order)第二次延長2020318日至428日,禁止所有外國人入境。

 

越南:

  • 2020322日凌晨零時起,禁止所有外國人入境越南。上述規定適用於越南裔外國人及其親屬。以外交、公務及特殊情況目的(參加並從事重要外部活動之外國客人、專家、企業主管、高科技勞動者...),越南公安部、國防部將配合外交部、衛生部及相關權責機關核發簽證;上述人員倘獲准入境越南,登機前須持有國籍國核發並獲越南認證的COVID-19 檢測陰性證明,方可登機。

  

菲律賓:

  • 20203月19起暫停菲國全球駐外單位核發簽證,並取消所有已核發但未使用之簽證,惟不包含已核發予菲人外籍配偶或子女之簽證、外交人員或國際組織人員之簽證。
  • 2020322零時起,禁止所有外籍旅客入境菲國。

 

印度:

  • 2020325日起至202053日,禁止外人入境

 

印尼:

  • 2020320起一個月,全面暫停外籍旅客之免簽證與落地簽證待遇。
  • 202042零時起禁止外國人入境印尼短期停留及轉機。
  • 目前仍可入境印尼之外籍人士僅限已持有印尼居留證(ITAS)、永久居留證(ITAP)、外交簽證/外交居留證、公務簽證/公務居留證者及陸海空交通工具的機組人員等。
  • 上述得以入境之外籍人士,基於印尼防疫需要,入境時須備妥下列文件:
  1. 持有各國醫療機構所核發的英文健康證明(需証明無新冠肺炎感染症狀且於出發前7天內開立)
  2. 提交願意配合印尼政府自主居家隔離檢疫14天的聲明書。
  3. 過去14天內未曾去過疫情嚴重國家或地區(不含台灣),包括中國大陸、南韓、伊朗、義大利、教廷、西班牙、法國、德國、瑞士及英國等國家。上述有關印尼居家隔離檢疫的規定以及過去14天未曾到訪國家名單,若印尼政府有所更新,仍將以該國政府相關公告為準。
  4. 我國人需持移民署所核發過去14天內未入境或居留在中國大陸之「入出境紀錄」證明文件。
  • 已在印尼的外籍人士,無論是持停留簽證(含免簽證待遇及落地簽證待遇入境)或持印尼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ITAS/ITAP),如果停留期限已滿,且無法延長停留期限者,可被自動延長停留期限,無須至移民局申請且免予收費。


最新措施請依各國官方公告為主。


相關連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