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可以提起举发吗?
答:
各举发为公众审查制度,因此举发之提起,除特定事由(如专利权归属等)应由利害关系人提起外,任何人均得为之。惟专利权人自为举发者,因与专利法规定举发程序之进行均系以两造当事人共同参与为前提,并应践行交付专利权人答辩程序,且举发案件以审酌举发声明、理由及所检附证据为原则,且在审定举发不成立时,尚对第三人发生一事不再理之阻断效力,故上述所谓「任何人」并不包含专利权人自己在内,以免与公众审查之制度不符,故专利权人自为举发申请者,应不予受理。 非法人团体,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虽属无权利能力团体,惟其具有行政程序之当事人能力及行为能力,故得作为举发人。
惟如为独资之商号,因不具诉愿法上之诉愿能力及诉讼法上之当事人能力,仍应以该自然人为举发人。 举发申请案所主张之事由,系争执专利权人并非专利申请权人,或专利申请权为共有而非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者,限於利害关系人始得提起举发。
专利权经专利申请权人或专利申请权共有人於该专利案公告后2年内,以专利权人并非专利申请权人,或专利申请权为共有而非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作为举发事由,并於举发撤销确定后2个月内就相同创作申请专利者,以该经撤销确定之专利权之申请日为其申请日。
对此类申请案件,非法人团体虽得作为举发人,但作为专利申请人,仍需具有权利主体之资格始可。 专利权期满或当然消灭后,得提起举发者,仅限於对专利权之撤销有可回复之法律上利益之利害关系人。至於是否为利害关系人?是否具有可回复之法律上利益?将於实体审查时依法审查相关之证明文件。
资料来源: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专利主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