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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团体商标?和一般商标有何不同?
什么是团体商标?和一般商标有何不同?
什么是团体商标?和一般商标有何不同?
答:
团体商标与商标均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但商标是指示单一的商业来源,自然人或公司可申请注册商标,而团体商标则指示多数的商业来源,团体商标是由团体的会员使用,所以团体商标申请人必须为以人为集合体的法人团体,自然人或公司型态不能注册团体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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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团体标章?
什么是团体标章?
什么是团体标章?
答:
团体标章,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为表彰其会员的会籍,并藉以与非该团体会员相区别的标识(商85)。团体标章不是在商业或交易上使用於商品或服务,而是用以表彰特定团体的会员身分,藉以告知公众该团体标章使用人(亦即团体会员)与该团体有所关连,例如:狮子会、扶轮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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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后商标微调修改,是否就需要重新申请?商标用墨色申请,但使用彩色或绿色会有问题吗?
申请后商标微调修改,是否就需要重新申请?商标用墨色申请,但使用彩色或绿色会有问题吗?
申请后商标微调修改,是否就需要重新申请?商标用墨色申请,但使用彩色或绿色会有问题吗? 答:
1.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若仅是在形式上与注册商标略有不同,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特徵,且依社会一般通念或消费者的认知,属於相同的商业印象,可认为是注册商标的使用(商64)。例如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时,仅变更商标图样的大小、比例、字体或书写排列方式等,通常属於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并不需要重新申请注册。
2.至於变更原注册商标的颜色使用,是否具同一性,需要就个案实际使用的情形判断。原则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为墨色,实际使用商标时,如采用其他单一颜色,实质上并没有变更注册商标主要识别的特徵时,仍可认为有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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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为何?
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为何?
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为何?
答:
商标经注册公告后,商标权人依法得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将相同商标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务;或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於同一或类似的商品,而有致混淆误认之虞的情形(商35Ⅱ、68)。故原则上在商标权排他范围内,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商标者,皆属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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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商标未使用被废止?
如何避免商标未使用被废止?
如何避免商标未使用被废止? 答:1.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应持续、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以维护其权利。如注册 后有迄未使用或继续3年以上未使用等情形,可能构成商标废止注册的事由。2.商标权人在平时商业交易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时,就应随时保存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当遇有他人提出未使用应予废止的申请时,自可提出申请废止日前3年内,有真实使用注册商标於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事证,以证明注册商标有持续使用的事实。3.应注意「商标之使用」,是指真实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商标,让消费者认识后,才能累积品牌的价值。商标使用证据,应有系争商标图样、使用日期及使用人的标示,或其他可以辨识注册商标、使用日期及使用人等佐证资料,或可以相互勾稽足以认定有使用注册商标的客观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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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为墨色或彩色,惟实际使用时,变更颜色使用,其使用是否具同一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为墨色或彩色,惟实际使用时,变更颜色使用,其使用是否具同一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为墨色或彩色,惟实际使用时,变更颜色使用,其使用是否具同一性?
答:
使用注册商标应依原注册商标的颜色使用。变更原注册商标的颜色使用,是否具同一性,则需就实际使用情形个案判断。原则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为墨色,实际使用商标时采用其他颜色,如果只是形式上略有不同,实质上没有变更注册商标主要识别的特徵时,仍可认为有使用注册商标。但是,注册商标图样为墨色以外的颜色(即彩色图样),且所施的颜色是该商标主要识别的特徵时,则实际使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颜色,依一般社会通念及消费者的认知,如果已实质改变该商标给予消费者识别来源的同一印象时,即不得认为有使用注册商标。有关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样态是否具同一性,可参考智慧局公告的「注册商标使用之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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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商标注册认有违法情形应如何处理?
对於商标注册认有违法情形应如何处理?
对於商标注册认有违法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
对於注册的商标认有不得注册情形时,依提起期间不同或是否具利害关系人资格,得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评定撤销其商标注册(商48、57;详商标FAQ 2.4.3、2.4.4、2.4.5及2.5.1);对於商标注册后,认商标有未使用或不当使用情形时,则得依法申请废止其商标注册(商63;详商标FAQ 2.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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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样上标明「TM」和「R」是什么意思?
商标图样上标明「TM」和「R」是什么意思?
商标图样上标明「TM」和「R」是什么意思?如果有人未取得商标注册,但仍在其使用的标识上标示®,是否有任何法律责任?*
答:
1.TM是Trademark「商标」的简称,表示「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无论商标是否有取得注册,业者皆可标示TM,藉此告知相关消费者与竞争同业,该标识已被作为商标使用。一般来说,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多以TM表示;®符号是Registered「注册」的简称,为国际上通用的注册商标标志,使用上通常标示於商标的右上或右下方,藉此告知相关消费者或竞争同业,该商标已获准注册。
2.我国关於®符号虽规定於商标法第35条第3项,主要是提醒:商标经注册者,始得标明注册商标或国际通用注册符号®;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使用人,得依其商标状态,於使用的商标上标明该等注记或符号,藉以提醒第三人避免侵权,进而维护商标权,但并非强制性规定。至於未取得商标注册之前使用此®标记,若易致一般消费者误会已取得注册,在个案使用情形有虚伪不实而误导消费者交易决定时,有可能构成公平法第21条所规定「表示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的情形,惟个案中有无公平法第21条规定的适用,仍须由公平法的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或法院就个案事实与有关参考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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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登记其商标权是否消灭?
法人解散登记其商标权是否消灭?
法人解散登记其商标权是否消灭?*
答:
依公司法第25条规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因解散之法人仍享有一定范围之权利能力,亦得将其营业移转於他人,则该法人之商标即有继续使用之价值,故法人为解散登记其商标权并不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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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如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如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答:
注册商标使用对於商标权的维护非常重要,商标法第5条明定商标使用之定义,并於同法第63条规定课予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规范商标注册后应依法使用,如有3年以上未使用、仅使用其中一部分或变换加附记使用等违反第63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都将构成废止商标注册之事由。为提醒及辅导商标权人正确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以有效维持商标权,智慧局订定注册商标使用之注意事项。详细内容请参考「注册商标使用之注意事项」。
※注册商标使用之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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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网域名称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企业的网域名称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企业的网域名称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答:1.网域名称是网际网路上用来连结特定网站的名称,其作用是取代难记忆的IP位址,是一种阶层式的架构,例如:「www.tipo.gov.tw」为智慧财产局的网域名称,给消费者的印象,如果只是连结特定网站的网址名称,和商标用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同,所以原则上未经设计的网域名称,并不具商标识别性。企业如能检送相关证据,证明该网域名称系作为商标使用,例如:业者於网页醒目位置标示网域名称,且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指示及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可因使用的结果,认为已成为申请人交易上的识别标识,准予注册(商29Ⅱ)。2.网域名称经特殊设计后,整体呈现的样态已脱离网域名称的表示,消费者也可以藉以认识并用来区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应认为具有商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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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案未核准注册前是否可以使用该商标?
商标申请案未核准注册前是否可以使用该商标?
商标申请案未核准注册前是否可以使用该商标?*
答:
我国商标申请注册或使用,并非采行强制注册制度,申请人未取得商标权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标以表彰自己营业上的商品/服务。但应注意使用的商标不可以侵害他人商标权 (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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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他人的公司名称申请注册商标?
是否可以他人的公司名称申请注册商标?
是否可以他人的公司名称申请注册商标?*
答:
公司名称是用来指示营业主体本身,相当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标则是用来指示不同营业主体所产销或提供的商品/服务,二者本分属不同的法律规范范畴。基於公司、商号名称的登记与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不同,常有公司名称特取部分相类似的情形,实务上亦常见企业以自己公司名称的特取部分作为商标注册,故他人登记的公司名称若已臻著名,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者,申请人未经该公司同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即有可能致相关公众对其商标指示的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之虞,应不得注册。(商30Ⅰ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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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著名人物名称是否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历史著名人物名称是否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历史著名人物名称是否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答:
著名历史人物的姓名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可能有关时,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内容产生联想,将其视为商品或服务内容的说明,例如:「唐太宗」或「庄子」使用於第9类影音光碟或第16类书籍,容易使人以为该光碟或书籍的内容为唐太宗、庄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绍(商29Ⅰ①),应予核驳。著名历史人物的字、号或其他别名称呼,只要一般大众能将之与特定历史人物连结,则其识别性的审查与其姓名相同。又著名历史人物的鲜明形象,常具有社会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务,使人产生不敬或侮蔑等负面联想等,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有所妨害者,则不得注册(商30Ⅰ⑦);详参「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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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将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
可否将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
可否将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
答: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标,未经他人同意,以该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虽经核准注册,嗣后经证明系与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商标申请注册者(商30Ⅰ⑫),依法可以撤销其商标注册(商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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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但书规定「显属不当」的情形为何?
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但书规定「显属不当」的情形为何?
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但书规定「显属不当」的情形为何?*
答:
同意商标并存注册制度,虽原则上尊重先申请或先注册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惟为避免商标丧失应有的正确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并影响他人的正当权益,乃明定但书的限制。但书「显属不当」的情形,包括
(一) 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於注册或申请在先商标,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务者;包括消费者可能将之视为相同的情形,例如「旺旺」与「旺-旺」商标、「BABY CARE」与「baby care」商标;「药锭」与「药丸」商品、「唇膏」与「口红」商品或「小吃店」与「小吃摊」服务等。
(二) 注册商标经法院禁止处分者;容易减损注册商标的拍卖价值,并有可能影响拍定人权益。
(三) 其他;如团体商标权人同意近似商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类似商品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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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的标识,可否申请商标注册?
政府机关的标识,可否申请商标注册?
政府机关的标识,可否申请商标注册?*
答:
若在业务上有需要,政府机关可以机关的标章或其他文字、图形,指定使用於相关商品/服务,提出注册(商30Ⅲ)。如果是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政府机关的标章或其所发给的褒奖牌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智慧局会依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4款规定予以核驳。为利於审查,目前智慧局有受理政府机关标章备查业务,并於备查后,将之公告於商标公报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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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商标声明不专用?
何谓商标声明不专用?
何谓商标声明不专用?*
答:
商标的功能主要在於识别商品/服务来源,只要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即具备商标功能,可是申请人往往为了促销的目的,喜欢将与商品/服务有关的品质、功能、产地等说明,或广告标语等不具识别性的事项纳入商标图样中一并申请注册,虽然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但商标权人及竞争同业对於商标图样中所含前述事项是否具有专用权可能看法各异,进而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虞。早期对於这种情形,均要求申请人将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的部分删除,始准予注册,惟此种作法并不合理,因而发展出声明不专用的制度。也就是,透过不专用的声明,申请人同意商标中说明性、不具识别性等依法单独不可以注册部分不主张权利,使整体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得以保留该等不得单独注册部分於商标图样。实务作法请参考「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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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样上「中文」加上「罗马拼音」,一起结合申请是可以的吗?
商标图样上「中文」加上「罗马拼音」,一起结合申请是可以的吗?
商标图样上「中文」加上「罗马拼音」,一起结合申请是可以的吗?*
答:
不论是中文、英文、图形、记号,或者是这些元素组合的联合式,只要具有商标识别性,都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例如义美商标,包括中文「义美」、外文「I MEI」及皇冠图,但要注意「商标怎么申请注册就要怎么使用、怎么使用就怎么申请注册」,如果商标图样上有三个主要识别部分而成为联合式商标,实际使用时就要全部一起使用在包装上,如果只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文字或图形,可能会因三年未使用商标,被废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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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选择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以充分保护商标权?
企业如何选择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以充分保护商标权?
企业如何选择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以充分保护商标权?*
答:
1.商标权的专属使用范围,是建构在注册的商标图样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如果别人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注册商标的商标,可能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商业上的使用,所以,适当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及名称,才可以明确界定权利专属使用及排除他人使用的范围。
2.申请时所指定「商品」是指在市场上行销流通贩售的产品;「服务」则为他人提供无形的劳务,有关商品或服务分类标准,我国采国际尼斯分类标准,例如:家具工厂制造「家具」商品,贩卖自己制造的家具,是指定第20类家具;家具店汇集各式各样的家具提供消费者选购,为他人提供方便选购的服务,则是指定第35类家具零售批发。
3.企业选择商标申请及注册的范围,原则上应该依据自己实际经营或未来计画经营的项目来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首先,可以检视自己从事生产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利用本局「商标检索系统」中「商品及服务名称查询」,以商品/服务名称关键字,查询商品或服务名称及类别,也可以参考本局公告「商品及服务分类暨相互近似检索参考资料」,正确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
※行业分类对照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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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的商标如何申请分割?
申请中的商标如何申请分割?
申请中的商标如何申请分割?*
答:
申请人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可以原注册申请日为申请日,申请分割为二个以上的注册申请案。申请时应备具申请书,载明分割件数及分割后各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并按分割件数检送分割申请书副本及其申请注册的相关文件(如商施13〜18所要求检附的文件),原申请案於核准分割后即加注分割予以结案(商26;商施27Ⅰ)。分割后各商标申请案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不得重叠,且不得超出原申请案指定的商品/服务范围(商施27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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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注册后,可以申请更正的范围为何?
商标申请注册后,可以申请更正的范围为何?
商标申请注册后,可以申请更正的范围为何?*
答:
申请更正事项,原则上属形式上显然易见的错误,例如:申请人名称或地址、文字用语或缮写及其他明显之错误,通常无须检附证据,惟对於申请更正事项是否属明显错误有疑义,例如申请更正之事项无法由现有检附之申请文件认定属於明显错误者,申请人应检送相关证据以供查证申请人名称或地址缮打错误 (商施26)。;申请更正的内容,不可以影响商标同一性或扩大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商25Ⅱ) 。例如:商品名称原记载为「化粧品,即乳液、化妆水。」更正为「化粧品,尤指乳液、化妆水。」则有扩大指定使用商品/服务范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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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允许就商标图样为非实质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法允许就商标图样为非实质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法允许就商标图样为非实质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答:
商标图样申请后不能变更,是在於避免申请人取得申请日后,有商标权范围变动的情形,进而影响其他在后申请人的权益。但若并不会因此变更图样的实质内容,如删除图样中不具识别性或有使消费者误认误信其商品/服务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者,如有机、㊣字等;或删除图样中纯粹资讯性如商品重量或成份标示、代理或经销者电话、地址等事项;或删除TM国际通用商标或Ⓡ注册符号等,并不致改变原商标图样给予消费者识别来源的同一印象,即非属实质变更(详参商施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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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注册后可否增列商品/服务?
商标申请注册后可否增列商品/服务?
商标申请注册后可否增列商品/服务?*
答: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申请后即不得变更,除非是减缩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故增列的商品即使与原指定商品属於类似组群的商品/服务,亦不得增列 (商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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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展览会优先权?
何谓展览会优先权?
何谓展览会优先权?*
答:
於我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可以自该商品/服务展出日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其申请日以展出日为准(即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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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需时多久?
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需时多久?
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需时多久?*
答:
商标注册申请案的审查,与一般人民申请案件不同,其审查手续繁复,除就个案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审查外,尚需进行图样前案注册资料的检索及审查有无法律规定不准注册之事由,而目前注册商标已超过170万笔,故其审查需费相当时日,大约6至7个月,但处理时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补正、申复、答辩期间或因其他正当事由缓办之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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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的时机?
申请商标的时机?
申请商标的时机?*
答:
建议在商品上市前,就必须决定要使用何种商标,并先提出商标申请注册,避免公司先发表新产品或上市后,才去申请商标,这样商标可能被抢注或仿冒,却还没取得注册而无法主张侵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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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商标优先权?
如何主张商标优先权?
如何主张商标优先权?*
答:
於申请商标注册同时提出声明,并於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的申请日、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及在外国的申请案号,且於申请日后3个月内检送经该国政府证明受理的申请文件,以免丧失其优先权(商20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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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商标优先权?
何谓商标优先权?
何谓商标优先权?*
答:
商标优先权,系指申请人第一次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会员或与中华民国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於该申请日后6个月内向我国就该申请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务,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时,得主张优先权,其申请日以该第一次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商20Ⅰ、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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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
什么是商标?
什么是商标?
答:商标通常是文字、词语、记号或图形,甚至是颜色、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或是由2种以上的这些元素所联合组成。主要功能是在营业或交易过程中,用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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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有资格限制?
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有资格限制?
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有资格限制?
答: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业体(商号、行号)有使用商标以表彰自己营业上商品/服务需要者,皆得以个人、法人或营业主体的名义申请注册。
但申请 团体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 则另有资格限制: 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因皆系提供会员使用,申请人应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等由成员所组成的社团法人为限。证明标章 的申请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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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样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请注册,有何差别?
商标图样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请注册,有何差别?
商标图样以 墨色 或 彩色 提出申请注册,有何差别?*
答:
申请商标注册之图样原则上应以实际已使用或即将使用之态样为准,其色彩若实际使用时将依不同情况改变颜色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若为墨色或单一颜色,实际使用商标时采用其他颜色,如果实质上没有变更注册商标主要识别的特徵时,原则上,仍可认为有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若为二以上颜色组合而成(即彩色图样),且所施的颜色是该商标主要识别的特徵时,则实际使用商标时采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颜色,依一般社会通念及消费者的认知,极有可能已改变该商标给予消费者识别来源的同一印象者,就不得认为有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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