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但书规定「显属不当」的情形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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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意商标并存注册制度,虽原则上尊重先申请或先注册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惟为避免商标丧失应有的正确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并影响他人的正当权益,乃明定但书的限制。但书「显属不当」的情形,包括
(一) 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於注册或申请在先商标,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务者;包括消费者可能将之视为相同的情形,例如「旺旺」与「旺-旺」商标、「BABY CARE」与「baby care」商标;「药锭」与「药丸」商品、「唇膏」与「口红」商品或「小吃店」与「小吃摊」服务等。
(二) 注册商标经法院禁止处分者;容易减损注册商标的拍卖价值,并有可能影响拍定人权益。
(三) 其他;如团体商标权人同意近似商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类似商品注册等。
资料来源: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商标主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