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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專利法研擬修正案4
https://www.jsk-tw.com/ 參眾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參眾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10667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381號3樓之2
EUIPO調解服務擴大至歐盟商標及歐盟設計爭議   自2025年6月2日起,涉及歐盟智財局(EUIPO)任何雙方程序的當事人,不論是一審或二審歐盟商標(EUTM)異議或撤銷程序,或是已註冊歐盟外觀設計(EUD)無效宣告程序,均可向EUIPO申請調解並以和諧有效的方式解決爭議。   智慧財產權糾紛通常耗時、費用高昂且程序繁瑣。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服務(例如調解)能夠透過單一程序解決糾紛,確保法律確定性,並具有快速性和成本效益,為企業帶來附加價值。   EUIPO調解中心於2023年11月啟動,以EUIPO上訴委員會自2012年以來在調解和和解方面的經驗為基礎。近期,調解範圍擴大至所有當事人之間的程序,將使所有使用者都能在EUTM異議和撤銷以及已註冊之EUD無效程序的早期階段享受調解的優勢。   此外,雖然未決爭議必須涉及EUTM和/或已註冊的EUD,但ADR允許將涉及相同當事人和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如版權、網域名稱和專利)的任何平行糾紛,或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當事人之間的任何其他相關未決爭議納入解決流程。   將調解服務擴展至EUTM一審程序和已註冊的EUD無效程序,是EUIPO分階段將ADR服務擴展至所有當事人程序的最後一步。這是EUIPO戰略目標的一部分,並彰顯了其致力於為所有情況提供便捷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的承諾。   相關連結:EUIPO公告   https://www.jsk-tw.com/hot_520474.html EUIPO調解服務擴大至歐盟商標及歐盟設計爭議 2025-07-31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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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專利法研擬修正案

 

今年(2021)八月,印尼專利局(DGIP)進行專利法之修訂,現行印尼專利法將依循創造就業法(Job Creation Law, Law No. 11 of 2020)進行修改,以符合國際標準並與國家利益達到平衡。以下擷取印尼專利修法草案當中幾項重要改變要點如下:

 

申請寬限期:

提交專利申請的時間延長至發明公開後的12個月內。較長的申請寬限期有助於需要科學研究成果發表和專利保護的研究人員和發明者。

 

在印實施專利聲明:

在此之前並不需要提交在印尼實施專利之聲明,但草案中擬議每年提交聲明將為必要,即便專利並未在印尼實施,仍需在每年年底前提交一份聲明予DGIP

 

逾期提交主張優先權新申請案:

過去並不允許逾期主張優先權,但草案中擬議超過可主張優先權的12個月期限,申請人仍可在逾期四個月內支付額外費用以提交新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意即,申請人至多可於16個月內在印尼提交新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

 

重新提交申請:

草案中擬議因未齊備必要形式文件而被視為撤回之新申請案,將得以繳納額外費用進行重新申請,但相關實行細節之規定及時限尚未明確。

 

實質審查時間:

目前印尼專利實質審查僅在案件公開完成後才進行,草案中擬議當案件收到申請人提出請求時即可立即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以加速審查。除此之外,新法規允許申請人可在申請同時,或案件公開階段即請求初步審查(preliminary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在印尼,目前只有透過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才能加速案件審查,且限定有於日本的相對應案件。透過草案的修改,未來申請人可以在案件完成公開後支付額外費用並請求加速審查。相關實行細節之規定及時限尚未明確。

 

請求再審:

草案當中研擬可對印尼專利申請案提出再審查請求。此項請求僅適用於已核准之專利案(當申請人欲對核准之請求項進行改變),且必須於核准內六個月提出。


修法草案預計於明年(2022)完成,本所將隨時更新最新消息。

 

完整資訊請參考印尼專利局公告。

 

相關連結:印尼專利局印尼專利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