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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裁定AI不得作為專利發明人4
https://www.jsk-tw.com/ 參眾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參眾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10667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381號3樓之2
美國專利自2026年7月20日起要求強制委任代理人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一項新政策將於近日(2026年7月20日)生效:非美國當地的外國申請人與專利所有人,在辦理美國專利業務時,一律必須強制委任當地的專利從業人員(如美國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作為代表。只要「法定住所(Domicile)」不在美國本土或其領地內,不論是外國的專利申請人、發明人,還是已經取得專利的專利所有人(Patent Owners),都屬於規範對象。強制委任的對象必須委任符合37 CFR 1.32(a)(1)定義的「註冊專利從業人員(Registered Patent Practitioner)」,包含: 美國註冊專利律師(Registered Patent Attorney) 美國註冊專利代理人(Registered Patent Agent) 獲得限制性認可(Limited Recognition)的特定合格個人 此一新制不僅與國際接軌(大多數國家的專利局規定外國人申請專利必須委任當地的代理人),也提升USPTO的審查效率,節省人力與時間成本幫忙修正錯誤、引導流程。除此之外,也能夠打擊詐欺(外國假申請)與不實申報(聲明或文件)。結論:過去外國人申請美國專利還可以嘗試自行送件並處理後續業務,但在2026年7月20日之後辦理的相關專利業務,都必須遵守這項新規定委任專利從業人員。相關連結:美國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   https://www.jsk-tw.com/hot_536318.html 美國專利自2026年7月20日起要求強制委任代理人 2026-07-07 202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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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裁定AI不得作為專利發明人


歐盟專利局(EPO)上訴委員會在20211221日裁定: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專利申請中所指定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因此駁回J 8/20J 9/20案件之上訴。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81條,申請人必須指定發明人;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60條第1項,歐盟專利權歸屬於發明人或其繼受人。而歐盟專利J 8/20J 9/20案所指定發明人皆是名為「DABUS」的人工智慧(AI)系統。


上訴委員會另指出:

l   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發明人必須為具有法律行為能力之個人。

l   歐洲專利權的歸屬必須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第60條第1項規定。

l   EPO可依職權判斷案件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第60條第1項規定。

 

相關連結:歐盟專利局公告歐盟專利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