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國際動態 > EPO裁定AI不得作為專利發明人 2022-01-18
EPO裁定AI不得作為專利發明人
歐盟專利局(EPO)上訴委員會在2021年12月21日裁定: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專利申請中所指定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因此駁回J 8/20和J 9/20案件之上訴。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81條,申請人必須指定發明人;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60條第1項,歐盟專利權歸屬於發明人或其繼受人。而歐盟專利J 8/20和J 9/20案所指定發明人皆是名為「DABUS」的人工智慧(AI)系統。
上訴委員會另指出:
l 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發明人必須為具有法律行為能力之個人。
l 歐洲專利權的歸屬必須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第60條第1項規定。
l EPO可依職權判斷案件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第60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