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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单一制度预计於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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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PO调解服务扩大至欧盟商标及欧盟设计争议   自2025年6月2日起,涉及欧盟智财局(EUIPO)任何双方程序的当事人,不论是一审或二审欧盟商标(EUTM)异议或撤销程序,或是已注册欧盟外观设计(EUD)无效宣告程序,均可向EUIPO申请调解并以和谐有效的方式解决争议。   智慧财产权纠纷通常耗时、费用高昂且程序繁琐。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服务(例如调解)能够透过单一程序解决纠纷,确保法律确定性,并具有快速性和成本效益,为企业带来附加价值。   EUIPO调解中心於2023年11月启动,以EUIPO上诉委员会自2012年以来在调解和和解方面的经验为基础。近期,调解范围扩大至所有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将使所有使用者都能在EUTM异议和撤销以及已注册之EUD无效程序的早期阶段享受调解的优势。   此外,虽然未决争议必须涉及EUTM和/或已注册的EUD,但ADR允许将涉及相同当事人和任何其他智慧财产权(如版权、网域名称和专利)的任何平行纠纷,或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其他相关未决争议纳入解决流程。   将调解服务扩展至EUTM一审程序和已注册的EUD无效程序,是EUIPO分阶段将ADR服务扩展至所有当事人程序的最后一步。这是EUIPO战略目标的一部分,并彰显了其致力於为所有情况提供便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承诺。   相关连结:EUIPO公告   https://www.jsk-tw.com/hot_520474.html EUIPO调解服务扩大至欧盟商标及欧盟设计争议 2025-07-31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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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单一制度预计於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欧盟「单一专利」制度系指一专利在欧洲多数会员国可如同一国家专利,不仅大幅节省在多数会员国取得及维持、执行专利权的成本,在权利及争议决定也能具有一致性,是众所关注且殷殷期盼的制度。

 单一专利目前概况

    单一专利制度预计於202361日正式实施,在单一专利协议生效之日(即实施之日)或其后取得注册之欧洲专利才具有请求单一效力的资格。截至2022年底,欧盟有17个参与加强合作的会员国已批准单一专利法院协议,这些国家也是单一专利制度上路后单一效力可及的国家。此「第一代」单一专利的效力不会扩及於后续批准或加入单一专利法院协议之会员国,而每一代成员国数量将不尽相同。换言之,欧洲专利申请人要在这17个会员国以外的 EPC成员国取得专利保护,仍需依循传统路径指定进入该等国家。※17国包含: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义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荷兰、葡萄牙、斯洛维尼亚及瑞典。

    单一专利制度正式实施前三个月为「日出阶段(sunrise period)」,在此时期,欧盟专利申请人可思量单一专利制度之利与弊,并采取以下措施以受惠於单一专利制度或避免潜在风险:

  1. 单一效力早期请求:申请人可就已核发核准审定书之专利申请案,於202311日至531日间提出单一效力的请求,无须等到单一专利制度实施后才提出申请,欧盟专利局会在单一专利制度实施后将该专利登载於单一专利保护注册簿。
  2. 缓发准予专利决定之请求:申请人可就已核发核准审定书之专利申请案,於原期限前提出缓发准予专利决定之请求,使得本来会在单一专利协议生效日前注册之欧洲专利,得透过延后准予专利,得以利用单一专利制度取得单一效力。
  3. 退出单一专利法院管辖(opt-out):於日出阶段的退出申请将於单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日生效,最迟必须在过渡期届满(协议生效后七年内)1个月前提出,且选择退出必须就所有授予欧洲专利国家或指定之生效国家为之。需注意的是,在过渡期间一旦第三人在单一专利法院就欧洲专利提起诉讼,单一专利法院即取得该案及该专利未来诉讼的管辖权,为避免此情形发生,已决定退出单一专利管辖的专利,宜在202331日至531日的日出阶段,即提出退出申请。

单一专利与个别指定国家之比较

单一专利

个别指定国家

  1. 取得多国权利成本较低(单一权利扩及各成员国)
  2. 维持专利有效之年费成本较低(向欧盟专利局缴纳单一费用)
  3. 权利及争议决定较具有一致性(单一判决扩及各国专利)
  4. 潜在诉讼费用单一(单一法院审理)
  1. 取得指定国家权利需依各国规定办理登录及准备指定译本
  2. 维持专利有效之年费须至各国逐年缴纳
  3. 各国法院权利及争议决定不一
  4. 各国潜在诉讼费用(各国法院)

    传统方式个别指定国家的过程中,有翻译、公告及委任代理人等费用,且后续之执法与无效程序仍属个别成员国的权责,专利权人还须面对在数个成员国维权的高昂成本,甚至对於专利有效性及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不同判断。

    另一方面,单一专利制度虽简化取得专利及撙节维权之成本,单一专利法院就欧洲专利案件所为之判决,效力将及於该欧洲专利已生效之协议缔约会员国。亦即,单一专利法院诉讼的一个判决,将可能影响专利权在所有成员国的丧失与否。专利权人及申请人应考量专利在市场上是否容易遭到他人提起专利侵权、无效等诉讼,以利综合判断是否采行单一专利制度

   以上为目前所知资讯,本所将持续追踪欧盟单一专利详细实施规则等并将随时更新。

 
相关连结:EPO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