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台湾 > 2023年3月9日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2023-03-31
★2023年3月9日行政院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转送立法院,目前已交经济委员会审查
专利
救济制度变更
◎申请案-不服核驳时,废除再审查制度,改提复审,后续略过诉愿,迳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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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后 |
不服核驳审定 |
提再审查 |
提复审 |
审议方式 |
IPO另择一名审委,书面审议 |
3-5名审委合议审议,书面审议 (IPO可视情况改言词审议) |
不服再次审定结果 |
以IPO为被告,提诉愿 |
以IPO为被告,提复审诉讼 |
备注 |
˙核驳申请复审时,若一并提出修正,IPO将指定一名审委进行前置审查,可迳为核准审定;否则进入复审审议程序(未提修正时直接进入审议程序) |
◎争议案(举发案)-采言词审议,不服审议决定时,后续略过诉愿,迳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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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后 |
审议方式 |
一名审委单独书面审议 |
3-5名审委合议审议,言词审议(IPO可视情况改书面审议) |
一事不再理原则 |
任何人不得就同事实以同证据再次申请 |
举发人或其参加人不得就同事实以同证据再次申请 |
不服再次审定结果 |
以IPO为被告,提诉愿 |
以他方当事人为被告,提争议诉讼 |
备注 |
[言词审议] ˙两造对审制,IPO将通知双方言词审议之日期及场所,双方均应参与。 ˙应公开,若涉及隐私或经当事人同意可不公开 ˙双方都不到场,视为撤回评定 ˙其中一方未到场,将依他方之言词迳为决定 ˙言词审议结束时,IPO向当事人告知审议终结后,不得再提相关事证,并於终结后一个月内审议决定 ˙可申请远距以声音及影像的视讯方式进行,惟以审委决定为主 |
相关连结:经济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