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台湾 > 2023年3月9日通过《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2023-03-31
★2023年3月9日行政院通过《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转送立法院,目前已交经济委员会审查
商标
救济制度变更,并废除异议制度
◎申请案-不服核驳时,不提诉愿,改提复审,后续迳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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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后 |
不服核驳审定 |
提诉愿 |
提复审 |
审议方式 |
IPO另择一名审委,书面审议 |
3-5名审委合议审议,书面审议(IPO可视情况改言词审议) |
不服再次审定结果 |
以IPO为被告提行政诉讼 |
以IPO为被告提复审诉讼 |
◎争议案(评定、废止)-采言词审议,不服审议决定时,后续略过诉愿,迳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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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后 |
申请人资格 |
[评定] 利害关系人 [废止] 任何人(或IPO) |
[评定] 第三十条第一项: ˙第一款至第八款 →任何人可申请 ˙第九款至第十五款 →利害关系人 [废止] 任何人(不含IPO) |
审议方式 |
一名审委,书面审议 |
3-5名审委合议审议,言词审议 (IPO可视情况改书面审议) |
一事不再理原则 |
任何人不得就同事实以同证据再次申请 |
申请人或其参加人不得就同事实以同证据再次申请 |
不服再次审定结果 |
以IPO为被告,提诉愿 |
以他方当事人为被告,提争议诉讼 |
权利失效时间 |
[评定] 未明定 [废止] 未明定 |
[评定] 撤销确定之日 [废止] 申请废止之日 |
备注 |
[言词审议] ˙两造对审制,IPO将通知双方言词审议之日期及场所,双方均应参与。 ˙应公开,若涉及隐私或经当事人同意可不公开 ˙双方都不到场,视为撤回评定 ˙其中一方未到场,将依他方之言词迳为决定 ˙言词审议结束时,IPO向当事人告知审议终结后,不得再提相关事证,并於终结后一个月内审议决定 ˙可申请远距以声音及影像的视讯方式进行,惟以审委决定为主 |
1. 废止申请要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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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后 |
申请要件 |
废止申请人之申请无具体事证或其主张显无理由者,官方可驳回其申请。 |
废止申请人之申请无具体事证或其主张显无理由者,官方可驳回其申请。 |
2. 商标代理人资格明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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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后 |
代理人资格 |
国内有住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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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新法施行前连续3年有代理,於施行后1年内,应备执行业务之相关证明文件,向IPO申请登录。(应备文件细节待IPO拟定细则) ˙ 若新法施行前,已取得TIPA商标类证照,可於新法生效时直接向IPO登录。 ˙ 目前TIPA现有的商标认证考试共含两类:a.商标申请管理类+b.商标维权运用类,可能因修法,随之更动考试方式及内容。 ˙ 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无须另外考试。 |
3. 新案加速审查
-有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时,得叙明事实及理由,并缴纳加速审查费。
-例:遭侵权涉讼时有确认权利需求、因应商品上市之特殊需求…等。
相关连结:经济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