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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9日通过《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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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9日行政院通过《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转送立法院,目前已交经济委员会审查

商标

救济制度变更,并废除异议制度

◎申请案-不服核驳时,不提诉愿,改提复审,后续迳提诉讼。

 

修法前

修法后

不服核驳审定

提诉愿

提复审

审议方式

IPO另择一名审委,书面审议

3-5名审委合议审议,书面审议(IPO可视情况改言词审议)

不服再次审定结果

IPO为被告提行政诉讼

IPO为被告提复审诉讼

 

◎争议案(评定、废止)-采言词审议,不服审议决定时,后续略过诉愿,迳提诉讼。

 

修法前

修法后

申请人资格

[评定] 利害关系人

[废止] 任何人(IPO)

[评定] 第三十条第一项:

˙第一款至第八款

任何人可申请

˙第九款至第十五款

→利害关系人

[废止] 任何人(不含IPO)

审议方式

一名审委,书面审议

3-5名审委合议审议,言词审议

(IPO可视情况改书面审议)

一事不再理原则

任何人不得就同事实以同证据再次申请

申请人或其参加人不得就同事实以同证据再次申请

不服再次审定结果

IPO为被告,提诉愿

他方当事人为被告,提争议诉讼

权利失效时间

[评定] 未明定

[废止] 未明定

[评定] 撤销确定之日

[废止] 申请废止之日

备注

[言词审议]

˙两造对审制,IPO将通知双方言词审议之日期及场所,双方均应参与。

˙应公开,若涉及隐私或经当事人同意可不公开

˙双方都不到场,视为撤回评定

˙其中一方未到场,将依他方之言词迳为决定

˙言词审议结束时,IPO向当事人告知审议终结后,不得再提相关事证,并於终结后一个月内审议决定

˙可申请远距以声音及影像的视讯方式进行,惟以审委决定为主

 

1. 废止申请要件放宽

 

修法前

修法后

申请要件

废止申请人之申请无具体事证或其主张显无理由者,官方可驳回其申请。

废止申请人之申请无具体事证或其主张显无理由者,官方可驳回其申请。

 

2. 商标代理人资格明定限制

 

修法前

修法后

代理人资格

国内有住所者

  1. 国内有住所
    1. 须通过TIPA(智慧财产培育学院)考试,并申请登录IPO代理人公开名簿
    2. 每年须进修固定时数

备注

˙ 新法施行前连续3年有代理,於施行后1年内,应备执行业务之相关证明文件,向IPO申请登录。(应备文件细节待IPO拟定细则)

˙ 若新法施行前,已取得TIPA商标类证照,可於新法生效时直接向IPO登录。

˙ 目前TIPA现有的商标认证考试共含两类:a.商标申请管理类+b.商标维权运用类,可能因修法,随之更动考试方式及内容。

˙ 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无须另外考试。

 

3. 新案加速审查

-有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时,得叙明事实及理由,并缴纳加速审查费。

-例:遭侵权涉讼时有确认权利需求、因应商品上市之特殊需求…等。


 相关连结:经济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