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消息
2
台灣
3
2023年3月9日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4
https://www.jsk-tw.com/ 參眾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參眾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10667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381號3樓之2
台灣智財局新版「商標檢索系統」服務自即日起對外開放  為提升智財局「商標檢索系統」操作便利性並支援行動裝置瀏覽,智財局已建置新版系統進行優化,將區分簡易檢索及進階檢索方式,以符合不同使用族群需求,同時新版系統亦提高檢索結果筆數至1,000筆,減少須反覆調整檢索條件進行限縮情況。 同時舊版系統預計於明(114)年3月起關閉不再對外服務,歡迎多加使用新網址,若需任何協助,請洽詢商標檢索問題諮詢專線:(02)23767165、(02)23767166、(02)23767508、(02)23767571,謝謝。 相關連結:台灣智財局公告 https://www.jsk-tw.com/hot_502224.html 台灣新版「商標檢索系統」服務自10/24起對外開放 2025-03-26 2026-03-26
參眾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10667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381號3樓之2 https://www.jsk-tw.com/hot_502224.html
參眾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10667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381號3樓之2 https://www.jsk-tw.com/hot_50222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3-26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jsk-tw.com/hot_502224.html

202339日行政院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轉送立法院,目前已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商標

救濟制度變更,並廢除異議制度

◎申請案-不服核駁時,不提訴願,改提複審,後續逕提訴訟。

 

修法前

修法後

不服核駁審定

提訴願

提複審

審議方式

IPO另擇一名審委,書面審議

3-5名審委合議審議,書面審議(IPO可視情況改言詞審議)

不服再次審定結果

IPO為被告提行政訴訟

IPO為被告提複審訴訟

 

◎爭議案(評定、廢止)-採言詞審議,不服審議決定時,後續略過訴願,逕提訴訟。

 

修法前

修法後

申請人資格

[評定] 利害關係人

[廢止] 任何人(IPO)

[評定] 第三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八款

任何人可申請

˙第九款至第十五款

→利害關係人

[廢止] 任何人(不含IPO)

審議方式

一名審委,書面審議

3-5名審委合議審議,言詞審議

(IPO可視情況改書面審議)

一事不再理原則

任何人不得就同事實以同證據再次申請

申請人或其參加人不得就同事實以同證據再次申請

不服再次審定結果

IPO為被告,提訴願

他方當事人為被告,提爭議訴訟

權利失效時間

[評定] 未明定

[廢止] 未明定

[評定] 撤銷確定之日

[廢止] 申請廢止之日

備註

[言詞審議]

˙兩造對審制,IPO將通知雙方言詞審議之日期及場所,雙方均應參與。

˙應公開,若涉及隱私或經當事人同意可不公開

˙雙方都不到場,視為撤回評定

˙其中一方未到場,將依他方之言詞逕為決定

˙言詞審議結束時,IPO向當事人告知審議終結後,不得再提相關事證,並於終結後一個月內審議決定

˙可申請遠距以聲音及影像的視訊方式進行,惟以審委決定為主

 

1. 廢止申請要件放寬

 

修法前

修法後

申請要件

廢止申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由者,官方可駁回其申請。

廢止申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由者,官方可駁回其申請。

 

2. 商標代理人資格明定限制

 

修法前

修法後

代理人資格

國內有住所者

  1. 國內有住所
    1. 須通過TIPA(智慧財產培育學院)考試,並申請登錄IPO代理人公開名簿
    2. 每年須進修固定時數

備註

˙ 新法施行前連續3年有代理,於施行後1年內,應備執行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向IPO申請登錄。(應備文件細節待IPO擬定細則)

˙ 若新法施行前,已取得TIPA商標類證照,可於新法生效時直接向IPO登錄。

˙ 目前TIPA現有的商標認證考試共含兩類:a.商標申請管理類+b.商標維權運用類,可能因修法,隨之更動考試方式及內容。

˙ 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無須另外考試。

 

3. 新案加速審查

-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並繳納加速審查費。

-例:遭侵權涉訟時有確認權利需求、因應商品上市之特殊需求…等。


 相關連結:經濟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