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台灣 > 2023年3月9日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3-03-31
★2023年3月9日行政院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轉送立法院,目前已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商標
救濟制度變更,並廢除異議制度
◎申請案-不服核駁時,不提訴願,改提複審,後續逕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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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後 |
不服核駁審定 |
提訴願 |
提複審 |
審議方式 |
IPO另擇一名審委,書面審議 |
3-5名審委合議審議,書面審議(IPO可視情況改言詞審議) |
不服再次審定結果 |
以IPO為被告提行政訴訟 |
以IPO為被告提複審訴訟 |
◎爭議案(評定、廢止)-採言詞審議,不服審議決定時,後續略過訴願,逕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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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後 |
申請人資格 |
[評定] 利害關係人 [廢止] 任何人(或IPO) |
[評定] 第三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八款 →任何人可申請 ˙第九款至第十五款 →利害關係人 [廢止] 任何人(不含IPO) |
審議方式 |
一名審委,書面審議 |
3-5名審委合議審議,言詞審議 (IPO可視情況改書面審議) |
一事不再理原則 |
任何人不得就同事實以同證據再次申請 |
申請人或其參加人不得就同事實以同證據再次申請 |
不服再次審定結果 |
以IPO為被告,提訴願 |
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提爭議訴訟 |
權利失效時間 |
[評定] 未明定 [廢止] 未明定 |
[評定] 撤銷確定之日 [廢止] 申請廢止之日 |
備註 |
[言詞審議] ˙兩造對審制,IPO將通知雙方言詞審議之日期及場所,雙方均應參與。 ˙應公開,若涉及隱私或經當事人同意可不公開 ˙雙方都不到場,視為撤回評定 ˙其中一方未到場,將依他方之言詞逕為決定 ˙言詞審議結束時,IPO向當事人告知審議終結後,不得再提相關事證,並於終結後一個月內審議決定 ˙可申請遠距以聲音及影像的視訊方式進行,惟以審委決定為主 |
1. 廢止申請要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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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後 |
申請要件 |
廢止申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由者,官方可駁回其申請。 |
廢止申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由者,官方可駁回其申請。 |
2. 商標代理人資格明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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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後 |
代理人資格 |
國內有住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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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新法施行前連續3年有代理,於施行後1年內,應備執行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向IPO申請登錄。(應備文件細節待IPO擬定細則) ˙ 若新法施行前,已取得TIPA商標類證照,可於新法生效時直接向IPO登錄。 ˙ 目前TIPA現有的商標認證考試共含兩類:a.商標申請管理類+b.商標維權運用類,可能因修法,隨之更動考試方式及內容。 ˙ 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無須另外考試。 |
3. 新案加速審查
-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並繳納加速審查費。
-例:遭侵權涉訟時有確認權利需求、因應商品上市之特殊需求…等。
相關連結:經濟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