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台灣 > 2023年3月9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3-03-31
★2023年3月9日行政院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轉送立法院,目前已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專利
救濟制度變更
◎申請案-不服核駁時,廢除再審查制度,改提複審,後續略過訴願,逕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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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後 |
不服核駁審定 |
提再審查 |
提複審 |
審議方式 |
IPO另擇一名審委,書面審議 |
3-5名審委合議審議,書面審議 (IPO可視情況改言詞審議) |
不服再次審定結果 |
以IPO為被告,提訴願 |
以IPO為被告,提複審訴訟 |
備註 |
˙核駁申請複審時,若一併提出修正,IPO將指定一名審委進行前置審查,可逕為核准審定;否則進入複審審議程序(未提修正時直接進入審議程序) |
◎爭議案(舉發案)-採言詞審議,不服審議決定時,後續略過訴願,逕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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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後 |
審議方式 |
一名審委單獨書面審議 |
3-5名審委合議審議,言詞審議(IPO可視情況改書面審議) |
一事不再理原則 |
任何人不得就同事實以同證據再次申請 |
舉發人或其參加人不得就同事實以同證據再次申請 |
不服再次審定結果 |
以IPO為被告,提訴願 |
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提爭議訴訟 |
備註 |
[言詞審議] ˙兩造對審制,IPO將通知雙方言詞審議之日期及場所,雙方均應參與。 ˙應公開,若涉及隱私或經當事人同意可不公開 ˙雙方都不到場,視為撤回評定 ˙其中一方未到場,將依他方之言詞逕為決定 ˙言詞審議結束時,IPO向當事人告知審議終結後,不得再提相關事證,並於終結後一個月內審議決定 ˙可申請遠距以聲音及影像的視訊方式進行,惟以審委決定為主 |
相關連結:經濟部公告